小三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小三身体受到伤害原配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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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观念里,婚姻关系应该是神圣的,纯洁的,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而当第三者出现以后,两个人的婚姻关系也就基本走到了尽头。背叛婚姻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毋庸置疑,现实中也不难从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出轨方给原配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案例。不过,出轨(不包括精神开小差的情况,因为这个太难界定)并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事,给原配造成伤害的,不仅有出轨一方的背叛行为,也有第三者的入侵行为。二者合谋伤害坚守传统从一而终价值观的老实人,着实令人气愤。小说《水浒传》中,潘金莲与西门庆横死刀下,

那么在法律规范日益完备的今天,西门庆这样的人,是否应该赔偿武大的精神损失费呢?

这个问题其实在理论界并非无人问津,有不少学者对各国婚姻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都做了比较研究,文献也比较多,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这里我说一下我喜欢的一篇论文,由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教授发表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的《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在这篇论文里,叶教授阐述了法国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与已婚人士发生关系(即通奸)是否承担责任在态度上的变化。

早期的法国法院一般都将第三者视为“通奸共犯”,与出轨的已婚人士构成共同侵权,应该对原配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2000年左右,法国法院的态度逐渐转化为第三者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在符合某些特定事实的情况下才承担,而那些特定事实可以基本概括为:第一,第三者的通奸行为引起广泛的社会公愤,用今天的话讲就是通奸一事成为占据微博头条,占用公共资源的坏消息;第二,第三者是故意要给原配造成伤害,而并非抱着谈恋爱的目的放任通奸,出轨的事实发生;第三,婚姻关系的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缘故,通奸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如果没有第三者的行为不会出现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这样的限制也使得当时很多法国老实人起诉追究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变化,叶教授指出,这其中的缘由既包括在法律层面上第三者归责原则的深入,也包括社会层面上传统婚恋价值观的改变。

简单来说,如果要让第三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应该先明确第三者在法律上有义务。但是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的义务并不对第三者有拘束力,出轨方的义务不等于第三者的义务,出轨方的过错也不等于第三者的过错。如果不存在故意通奸,或者说明知对方已婚,企图教唆已婚人士违反婚姻忠实义务,抛弃原配这样的过错,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会显得要件不足。

另一方面,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也是司法系统决定重新审视第三者责任的重要原因,甚至可以说是根本原因。随着经济快速发现,个人财富积累增加,对个人信仰自由,生活自由,以及性自由等方面的追求也在发生变化,个人自由的扩张则意味着对减少为集体利益而干预个人私生活的期待。放在今天表现为,我们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这些观念的加强也在不断消融传统婚姻观念,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拥抱自己独身或者与其他人结合的新关系也逐渐变成一件稀疏平常的事情。在坚守夫妻相互忠诚为法定义务,尊重婚姻关系且不伤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与已婚人士发生关系或者说发展情感关系依然是一种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否必然触发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则成了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对于我们今天碰到的“结婚十六年三个小孩非亲生”,“张家口新娘婚前约人”这类问题,在核实事情真相的前提下,确有必要对第三者进行一定的司法干预,以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严格控制责任承担,用通俗的理念理解就是对于一个犯罪的人要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刑相适应。这样才能起到教育与惩戒的作用。然而这一目标并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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